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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16 08:11:40
这种情况一般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予儿子。
从目的角度分析
老人将工资卡、存单、现金交给儿子并告知密码,同时明确让儿子用这些财产负责自己以后的生活、看病以及安葬等事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在后续生活中的经济需求,确保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能够得到妥善安排,而并非单纯地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儿子。也就是说,财产的用途是有特定指向且与老人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与赠予行为通常具有的无偿给予、转移所有权且不附加特定服务性义务的特征有所不同。
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
这更倾向于一种委托性质的行为。老人基于对儿子的信任,委托儿子管理和使用这些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各项生活需求。儿子在接受这些财产后,承担着按照老人意愿使用财产、保障老人权益的义务,而不是像在赠予关系中那样可以完全自主地支配这些财产。
特殊情况分析
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老人在交付财产时明确表示是将财产赠予儿子,且不附带用这些财产保障自己后续生活等条件,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赠予。但在实际生活中,结合老人交付财产时提及后续生活安排等情况,这种单纯赠予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儿子没有按照约定用这些财产保障老人的生活、看病及安葬等,其他近亲属可以要求儿子将财产用于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儿子已经将财产据为己有且拒不履行义务,老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