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按以下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 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委托监护
当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时,他们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
三、指定监护
在近亲属之间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四、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但这种方式仅在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适用。
五、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监护人。在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六、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当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七、托底监护
在监护权争议未解决且未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那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民政部门将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