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承运人并不直接免除发货人责任,发货人责任是否免除需视具体情况及承运人能否免责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承运人免责情形
-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需证明货物损失与不可抗力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且若承运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除其责任。
- 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如易腐、易燃等)或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承运人已履行合理的运输和保管义务。
- 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如包装不当、提供信息不准确、未按时提货等)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这要求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发货人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发货人的责任主要基于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货交承运人后,发货人的责任是否免除,并非直接由“货交承运人”这一行为决定,而是取决于承运人能否根据上述免责情形免除其赔偿责任。若承运人因上述情形免责,且发货人无其他过错,则发货人通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责任。但若发货人存在过错(如未如实申报货物信息、未妥善包装货物等),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