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将债务卖给不良资产方后,担保人不能直接剥离担保责任,但特定情形下可免除或减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担保责任的持续性
- 担保责任的存在:担保人在为债务提供担保时,即与债权人、债务人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担保责任在债务未得到完全清偿前持续存在。
- 债务转让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二、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情形
- 保证期间届满
-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免除保证责任。
-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若担保方式包含物的担保,且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变更减轻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