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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9 23:32:51
在认定滥伐林木罪时,灌木树种通常会计入林木蓄积量。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滥伐林木罪,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这里的“其他林木”并未将灌木树种排除在外。并且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森林资源管理规定中,也未明确将灌木排除在林木范畴之外。
具体解释
从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角度来看,灌木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所以,在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语境下,无论是乔木还是灌木,只要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滥伐且达到一定数量标准,都应当纳入到滥伐林木罪的规制范围。
数量认定
对于林木蓄积量的计算,包括灌木树种在内,通常是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测算。林业主管部门一般会依据专业的调查和测量手段来确定实际的蓄积量。当滥伐包括灌木树种在内的林木蓄积量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 - 20立方米或幼树500 - 1000株;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20立方米 - 30立方米或幼树1000 - 1500株 )时,就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数量认定标准和蓄积量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如果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