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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22 05:46:11
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未发工资,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工资支付及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适用条件及流程
- 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加付赔偿金,而是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才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适用情况
- 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该公司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未支付小李工资,小李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3.5×5000 = 17500元。如果小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公司逾期仍不支付,那么公司还需按应付工资(3×5000 = 15000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