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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6 21:42:05
小孩在学校与人相撞,相关联的人(即相撞的小孩及其监护人)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相关联的人(相撞小孩及其监护人)是否担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例如,两个不满8周岁的小孩在课间追逐打闹时相撞,其中一方受伤,那么未受伤一方小孩的监护人通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受伤一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比如故意挑衅等,那么其监护人可能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10岁的甲和乙在体育课上相撞,甲将乙撞伤,若甲有一定的压岁钱等个人财产,应先从甲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如果乙在此次事件中也有过错,也会相应减轻甲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学校是否担责
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小孩,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例如,一个6岁的小孩在学校走廊与同学相撞摔倒受伤,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如教导学生在走廊要有序行走)和管理(如安排足够的老师在课间巡视)职责,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受伤学生一方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13岁的学生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与同学相撞受伤,如果能证明学校在比赛组织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篮球场地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等,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