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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0-16 22:13:09
小孩在学校与人相撞摔倒,学校与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关于当事人(相撞另一方小孩)是否担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如果该小孩在行为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过错情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会考虑其过错程度。
关于学校是否担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8周岁以下的小孩,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小孩在学校受伤,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8周岁以上的小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小孩一方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
在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通常会考虑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