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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3 01:38:34
在离婚时,给女方父母的彩礼是否能要回,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通常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在法律层面,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达成。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即使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双方离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不过,主张“未共同生活”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给付方依靠自己的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也会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生活困难必须是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的,并且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生活困难的状况。
另外,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单纯以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