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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怎么弄?

时间:2025-04-26 21:34:42

领养孩子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步骤和要求:

   

    确定领养人具备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查找合适的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应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找合适的被收养人:

    儿童福利机构 :各地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了不少失去家庭的孩子,你可以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联系,表达收养意愿,了解可供收养的儿童情况。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掌握着相关的儿童信息,也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收养关系是否真实等。

   3. 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收养公证(可选)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你可以前往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会对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证明。

   

    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应当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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