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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4-27 19:55:59
当遇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可以用来维权:
申请协调和裁决
适用情况 :在许多地方,协调和裁决是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前置程序。当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协调。
具体流程
申请协调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10个工作日),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日)组织协调。
申请裁决 :协调不成的,可以自协调不成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5个工作日),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通常是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一般为60日)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行政复议
适用情况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流程
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
适用情况 :被征收人既可以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征地补偿职责、违法确定补偿标准等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流程
起诉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辖法院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