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转移,而非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以下是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举证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时,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 商业秘密的存在:
- 权利人需证明其所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即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并且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通常包括提供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等证据。
- 侵权行为的实施:
- 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这可能包括提供被告接触或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以及被告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证据。
- 损害结果的产生:
- 权利人需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了其实际损失。如果要求赔偿损失,还需要提供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如销售数据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研发成本增加等方面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虽然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特定情形下,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 初步举证后的转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权利人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当权利人初步举证证明其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涉嫌侵权人需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
- 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 若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涉嫌侵权人需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 交易行为与正常经营行为不符且无合理理由;
- 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存在特定关系(如劳动、劳务、合作等),且接触过商业秘密;
- 其他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无正当理由使用或披露了与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信息。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
虽然主要举证责任在原告,但被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 合法来源抗辩:
- 如果被告主张其使用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或合法购买等,那么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自主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文档或合法受让、许可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 不构成侵权的其他抗辩:
- 被告可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双方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相似等,并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如公开渠道披露的信息、双方商业秘密的差异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