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这意味着,如果地名在除了指代具体地理位置之外,还具有其他文化、历史、象征等含义,且这种含义在公众心中形成了独特的认知,那么这样的地名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 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因此,如果地名被用作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这意味着,在地名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前,如果已经有商标成功注册并使用了地名,那么这些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综上所述,地名在具有其他含义、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经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下地名的使用仍需符合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如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具有欺骗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