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行贿人支付的税费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受贿罪的基本构成和处罚原则。
一、受贿罪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意味着,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该财物的性质和来源并非决定性因素。
二、受贿数额的计算
- 受贿数额的界定
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受贿人实际收受的所有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物品、有价证券等。这些财物无论是否直接以金钱形式表现,只要具有经济价值,都应计入受贿数额。
- 税费的处理
对于行贿人支付的税费,如果这部分税费是行贿人为掩饰行贿行为而故意缴纳的,或者作为行贿的一部分而支付的,那么这部分税费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因为从本质上看,这部分税费是行贿人为实现行贿目的而支付的费用,属于行贿行为的一部分。
- 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至第三百八十八条并未直接规定税费是否计入受贿数额,但根据受贿罪的基本构成和处罚原则,以及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推断出,如果税费是行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三、受贿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受贿数额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受贿罪的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行贿人支付的税费,如果作为行贿行为的一部分而支付,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受贿人实际收受的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