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为完成行贿而支付的税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计入受贿数额。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不计入受贿数额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应理解为包括金钱、物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行贿人支付的税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的财物,而是行贿人为实施行贿行为而支付的成本或费用。
- 法理分析:
受贿行为的本质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财物。税费是行贿人在给予财物过程中,基于交易等相关规定额外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受贿人主动追求和实际获取的财物范畴。因此,从法律上讲,行贿人支付的税费不应直接计入受贿数额。
-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行贿人支付的税费虽然与行贿行为有关,但并不直接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计算受贿数额时,通常会将行贿人支付的税费与直接收受的财物进行区分,不将税费计入受贿数额。
二、特定情况:可能计入受贿数额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行贿人支付的税费不计入受贿数额,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税费可能会被计入受贿数额。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 税费是否构成财物价值的一部分:
如果税费是取得财物所必需的支出,且该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税费应被视为财物价值的一部分,从而计入受贿数额。例如,在购买车辆作为贿赂物时,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必要费用应计入受贿数额。
- 受贿人对税费的控制可能性:
如果受贿人对行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具有实际控制的可能性,或者通过特定安排使受贿人实际从税费支付中获得了经济利益,那么这些税费也应计入受贿数额。例如,若公司名义上为员工缴纳的特定费用,实际上员工可以自由支配使用,此时该费用应计入受贿数额。
- 受贿人的主观明知:
在行贿人支付的税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时,即使行贿人未明确告知受贿人,也应推定受贿人主观上明知相关费用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费与受贿行为紧密相关,且受贿人实际从中获得了利益,那么税费也可能被计入受贿数额。
三、总结与建议
行贿人支付的税费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院的综合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司法机关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受贿人对财物的明知程度、控制可能性以及税费与财物价值的关联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