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内使用平衡车摔伤,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可能涉及商场、使用者或第三方等多方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商场的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保持地面干燥、整洁,及时清理可能造成摔倒的障碍物,如水渍、油污等,并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若商场未能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清理地面障碍物或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使用平衡车的人员摔倒受伤,商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责任承担方式:
- 商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因摔倒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 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更严重的赔偿责任。
二、使用者的责任
- 自身疏忽与过错:
- 若使用者在使用平衡车时存在疏忽大意或过错行为,如未遵守商场规定、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操作不当等,导致自己摔倒受伤,且商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使用者需自行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 例如,若使用者明知商场内禁止使用平衡车而仍坚持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未保持适当速度、未注意避让行人等,导致摔倒受伤,商场可能无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注意义务:
- 使用者在商场内使用平衡车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商场规定和警示标志的提示。若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三方的责任
- 第三人侵权:
- 若使用者的摔倒是由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被其他顾客撞倒或被商场内的障碍物绊倒(该障碍物非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则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例如,若另一顾客在商场内奔跑时撞倒了使用平衡车的人员,导致其摔倒受伤,则该顾客应承担侵权责任。
- 商场的补充责任:
-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使用者摔倒受伤的情况下,若商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或提供必要救助),商场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商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责任划分的综合考虑
- 在实际责任划分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商场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使用者是否存在过错、第三人是否侵权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
- 若商场、使用者和第三方均有过错,如商场地面有部分积水但设置了不太明显的警示标识,同时使用者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存在第三方碰撞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