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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2 09:3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并不是关于罪名和拘留期限的规定,它是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而涉及拘留期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该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包括: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拘留的最长期限,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般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3天+4天+7天)。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这类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30天+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