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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4-24 11:32:50
户口迁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收回土地,需要分情况来看: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
整户迁出且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为设区的市通常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居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障生活,不再依赖农村土地。
部分家庭成员迁出或整户迁出但未迁入设区的市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土地。因为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可能还不够完善,土地依然是农户重要的生活保障。而且,对于部分家庭成员迁出的情况,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不会被收回。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即便承包方户口迁出,只要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一般不能收回承包地。因为这种承包方式通常是承包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且进行了开发利用等投资,随意收回可能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除非承包方出现严重违约等法定情形,如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
宅基地
户口迁出但仍有房屋存在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存在,即使农户户口迁出农村,其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也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收回。不过,此时房屋不得翻建、重建,待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无地上房屋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户口迁出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