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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6-01 23:01: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并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在二年的时间跨度内实施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无论每次盗窃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均可能构成盗窃罪。
例如,小明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分别于2023年3月、7月、11月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即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都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也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可能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