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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1 11:38:09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身并没有单独制定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山西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挪用公款相关案件时,主要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为你介绍相关规定: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司法实践中的考虑因素
虽然有统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山西省高院可能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量刑规范化等方面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比如对于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在量刑时的具体考量幅度等。这些内容通常以会议纪要、量刑指导意见等形式存在,会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你可以通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查询山西省内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