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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1 12:47:47
在中国,领养孩子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一系列手续,以确保领养行为合法、公正,保障被领养孩子的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领养孩子的具体手续及相关流程:
确定是否符合领养条件
收养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情况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寻找合适的被收养人
- 被收养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请
-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审查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在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被收养人是否符合被收养条件等。
登记(公告)
-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关系公证(可选择)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户口登记
-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