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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2 08:02:00
学生踢球比赛无意伤到对方是否要负责,需要分情况来看,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无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比赛属于典型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学生是自愿参加踢球比赛,那么就意味着其已经知晓并愿意承担可能受伤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在正常比赛过程中,一方学生无意伤到对方,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通常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正常的抢球、传球过程中,因合理的身体碰撞导致对方受伤,一般就符合“自甘风险”规则,无需担责。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在踢球过程中存在故意伤人的行为,比如故意踢踹对方、恶意犯规等,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比如严重违反比赛规则且明显超出了正常比赛的合理风险范围,导致对方受伤,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比如,在对方已经失去对球的控制且无球状态下,某学生还故意飞铲对方,造成对方受伤,这种情况下该学生就需要对对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学生有误工损失的话)。
学校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学校在组织踢球比赛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过错,比如比赛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等,导致学生受伤,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足球场上有坑洼,学校没有及时修缮,学生在比赛过程中因踩到坑洼而摔倒受伤,学校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