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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6-10 06:11:38
当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物业若采取百般阻碍、破坏、造谣、恶语中伤及诽谤筹备组人员等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和处理:
收集证据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证据将支撑后续的维权行动。
文字证据 :收集物业相关人员发布的恶意言论,比如张贴的造谣告示、在业主群里的恶意文字信息等,进行截图保存,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视听证据 :如果有物业人员当面恶语中伤筹备组人员的情况,可以用手机等设备进行录音;若存在破坏筹备工作相关物品等行为,可进行录像。
证人证言 :如果有其他业主目睹了物业的不当行为,可以请他们提供证人证言,记录下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等。
与物业沟通协商
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可以尝试与物业进行沟通。
- 筹备组可推选代表,与物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向其指出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已经对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正当权利造成了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不当行为,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道歉。
- 沟通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发生冲突,同时注意保存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
向相关部门投诉
如果与物业沟通协商无果,可以向以下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可以向他们反映物业的阻碍破坏行为,请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监管职责。向其投诉物业的不当行为,他们有权对物业进行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罚。
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物业的造谣、诽谤等行为给筹备组人员造成了名誉损害等后果,筹备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 :可以要求物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借助媒体舆论
可以通过合法的媒体渠道,如当地的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将物业的不当行为进行曝光。媒体的介入可能会给物业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其改正错误行为。但在借助媒体时,要确保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客观,避免因不实报道引发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