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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10月8日签订试用期到今年4月8日的试用合同,于今年4月27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5-06-23 14:39:15

请你明确一下具体需求,比如想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自己能获得怎样的补偿、是否存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等等,以便我更为精准地为你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不过,我可以先简单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情况里涉及到的一些常见法律要点:

   

    试用期时长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只提到了试用期合同,不知道后续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及整体合同期限情况。如果整体合同期限不满足对应试用期时长规定,超出部分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应按照正式员工待遇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1. 公司主动解除

    - 如果公司是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 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公司需要有合法的解除理由,比如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若没有合法理由,同样属于违法解除。

   2. 你主动解除

    - 一般来说,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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