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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法苑】衡阳三姐弟未经老人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有效吗?法院判了

时间:2023-05-07 20:00:55



  “雁城法苑”普法专栏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

父母护佑孩子健康成长,

孩子陪伴父母安享晚年。

衡阳三姐弟就赡养父亲一事签订协议,

因协议内容的履行问题闹上法庭。

该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如何判决?

请看本期案例。



01.

/案情回顾/




文琴与文华、文彬(均为化名)系姐弟关系。2018年10月,文琴、文华、文彬三姐弟就父亲的生活护理事宜签订赡养协议。该协议载明,经文琴、文华、文彬协商同意,就父亲的生活护理事宜达成约定,房屋租用权(不可转租,若重建房屋则另议)和父亲退休金一并交给姐姐文琴,由文琴负责父亲的日常生活护理(住院费除外),不可更改。

赡养协议签订后,弟弟文华、文彬将房屋及父亲的退休工资卡交给姐姐文琴。文琴在该房屋经营4天后,与弟弟文华、文彬就房屋出租问题发生争执,文琴遂将父亲及其退休工资卡送至弟弟家中。

因放心不下父亲,姐姐文琴自2019年起断断续续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文琴认为,其履行了照顾父亲的义务,已经赡养父亲336天,但弟弟文华、文彬却没有按约定支付任何护理费,故将两个亲弟弟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姐姐文琴自述护理天数336天是其自己计算得出,应按照200元/天的标准,主张护理费67200元。庭审中弟弟文华、文彬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姐姐文琴照顾父亲属于尽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算作履行赡养协议。




02.

/法院判决/


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应经老年人同意,且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赡养协议没有被赡养人的签名,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赡养协议经过其父亲同意,故该赡养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由于案涉赡养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原告赡养父亲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原告以赡养父亲为由要求其弟弟,也就是本案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理应感念养育之恩,照顾好父母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生活上予以照顾。兄弟姐妹之间也应相互包容,珍惜彼此之间的骨肉亲情和手足之情,共同为父母的晚年生活创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三审:殷秀成

二审:李晓龙

编辑:吉言轩

文稿:旷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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