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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0 03:00:31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有责任的。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为你分析:
基于教育机构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幼儿园校车接学生过马路这一场景中,幼儿园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安排校车接送学生是幼儿园管理服务的一部分,在过马路时,幼儿园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安全,比如安排专人引导、指挥交通等。如果因为幼儿园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导致学生被撞受伤,幼儿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从监护权转移角度
当家长将孩子交给幼儿园校车,孩子处于幼儿园的实际监管之下,此时可以视为一定程度上监护权的临时转移。幼儿园有义务保障孩子在其监管期间的人身安全。过马路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幼儿园作为临时监管人,需要保障学生在过马路过程中的安全。若未能保障学生安全而致其受伤,幼儿园要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如果校车司机或者幼儿园工作人员在过马路过程中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未按规定让行、未确保学生安全通过等,导致学生被撞,那么幼儿园作为校车的运营管理方,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即便交通事故中有其他责任方,幼儿园也不能免除其对受伤学生的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安排了足够的人员引导学生过马路,遵守了交通规则等,那么幼儿园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可以减轻责任。但这种举证责任在于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