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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3-05-18 22:09:54
社交平台是人们交往的重要途径之一,
分享生活、表达观点、共享经验……
但也有人在社交平台恶言相向、谩骂诋毁,
不慎踏入侵权雷区。
一旦发生名誉侵权,
谁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看本期案例。
1
这场“闹剧”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
小雷(化名)和小强(化名)均是百度贴吧的会员,部分贴吧网友对小雷在贴吧出售产品的质量不满,对其产生反感,小强也是其中之一。
一日,小雷、小强及其他用户原本在百度贴吧正常发帖交流,但画风逐渐走偏,网友开始互相谩骂诋毁。小强一气之下,在贴吧单独发帖反击小雷,并配有不雅图片,小雷亦在该帖子中以低俗不堪的文字内容回复“互怼”。
为留存证据,小雷向湖南省衡阳市一公证处申请,对其中两个帖子的页面信息资料予以保全,花费公证费1020元及公证资料打印费500元。
之后,小雷向衡南县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花费诉讼费100元。在百度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网民的注册人为小强后,小雷撤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转而起诉小强。
2
衡南县法院认为,小强虽然对小雷发布了一些低俗言论,但是小雷也对小强进行了谩骂、语言攻击,双方都有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小雷不能因为小强对其进行了语言攻击而忽视自身的不当言行。小雷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20元、公证打印费500元、另案诉讼费100元,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并驳回小雷其他诉讼请求。小雷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亦要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随着国家对网络管控的加强,网线不再是“保护线”,网名不会再是“佚名”。每位网络用户在网络发言时应当以尊重为前提,注意自身言行,才能塑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完】
三审:殷秀成
二审:李晓龙
编辑:吉言轩
文稿:陈小璇 吉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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